作废的发票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明确不属于虚开范畴。
以下是常见的构成虚开行为的几种情况:
授意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状况相悖的发票以从中获利;
代他人或者自己开具与其真实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发票,以规避相关税负;
利用自身影响或职权便利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发票,以此获取不当利益;
以及除上述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虚开发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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