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细致地将公司划分为两类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实体——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该法典于第二条明文规定了“本法所称之公司,乃依据本法在我国境内合法成立并运行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
在第三条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公司属于企业法人范畴,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将其全部财产用于偿还公司所背负的债务"。
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们仅需以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额度为限,就足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们则需根据自身所认购的股份份额,以比例为基础对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紧接着,第四条又规定了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包括资产收益权、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权及相关选择权在内的多项法定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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