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二十年前曾发生刑事案件且可能需承受法律责任者,通常在法定最长刑法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追诉时效截止至二十年后。
然而,如若经过超过二十年的时间之后,司法机关乃至公众仍然认为该案件有必要进行追诉的,则必须上报并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