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所涉及的欠款额度是多还是少,均有可能引发针对违约行为的民事诉讼。
当持卡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透支金额超出了预先设定的上限或期限,并且在接收到发卡行给予的两次正式催缴后经过三个月的时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便可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进行定性处理,从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此情况下,会受到公诉机关的指控并面临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如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经受过发卡行明确的催收信息提醒之后,逾期达三个月之久仍然未有还款动作者,将会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恶意透支”的定义与界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