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时间内有义务缴纳罚金,但未能如期履行或尚未完全完成应纳罚金的罪犯,将由人民法院实施强行缴纳的措施。
此项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通常包括检视、评估、拍卖罪犯的财产;
冻结其银行账户余额以及平均薪资或其他合法性产生的收入,以设法迫使罪犯主动缴纳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强制执行的手法只适用于已具备支付能力却拒绝缴纳罚金的罪犯。
同时,若经使用上述手段后仍未实现全数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即使在任何时刻察觉到被执行者有可供执行的资产时,人民法院都需立即追溯其财产来源并上交国家财务部门管理。《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