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人完全有权选择放弃优先起诉抗辩权,然而须注意的是,此举有可能转化为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支付债务之情形。
优先起诉抗辩权系定义于主契约争议尚未经过法庭审理或者仲裁程序处理,且不涉及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来偿付债务之前,对于债权人所提出的相应担保责任的履行请求,保证人可以予以拒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