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既拥有抵押物又有担保人的债权纠纷中,当借款人无法履行其还款义务时,首先应优先处置抵押物并利用其变现价值来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若抵押物所产生的价值仍无法满足负债要求,方能进一步请求担保人履行其担保职责,以抵押物的剩余价值为上限,代为向债权人清偿剩余的债务。《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