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地停滞居住并不被视为导致
重婚罪责成立的关键元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所述的重婚罪责系由已婚人士与他方构建实际上的伴侣关系而引起。
所谓的事实关系,即是指以夫妇之名进行共同生活,而并非仅仅因为长久的居住便视为如此。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会具体判断是否存在以夫妻之名公开宣示他们的关系,并且基于周围人对于该关系的认知和评价来认定是否存在夫妻名义的共
同居住行为。
这种认知和评价不需要持续很久,只要在共同生活的区域内进行了公开宣示,且周围人群普遍认为其为合法夫妻,那么即可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即使仅仅只有一天时间也是符合这一情况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
结婚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