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已抵质押予债权人之房地产及其不动产,若债务方未能按期履行偿债义务,作为债权人有权实施抵押权。
在此情形下,债权人有权利与其抵押人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将抵押物作价或通过公开竞拍、变卖方式获得抵押资产的价款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