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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算不算是前科

遵照我国相关律法之规定,拘役亦被视为一种刑事罚则,此时便可能会被视为存在前科记录。
前科,乃是针对上一次因犯罪行为而接受过的刑事惩罚。
奉行拘役制度旨在短期内对于犯罪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适度限制,并对其实施强制性的劳动改造以惩戒其过错。
然而,尽管此类罪犯的罪责相对轻微,但他们仍具一定程度的人身威胁。
拘役具备如下独特特征:
拘役通常在当地派出所实施完成;
且在服刑期间,犯罪者可享有每月回家探望约一至两天的权利;
拘役期限届满后,若再度涉嫌犯罪,将不会构成累犯之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之规定,拘役的期限设定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所述,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应由公安机关在其附近区域依法实施监管。
在此过程中,拘役犯人有权享受每月一至两天回家休憩之福利;
经允许参与生产劳动时,还可获得适当薪酬作为回报。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规定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在判决执行之前已先期羁押者,则羁押时长之日可折抵相应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最新修订: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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