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可撤销婚姻的存在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的严重违背,从而直接触犯了我们所推崇的结婚自由原则。
这种性质的婚姻通常以包办、买卖等较为极端的方式呈现出来。
其次,可撤销婚姻并不是虚无飘渺的概念,相反,它具有实际的婚姻实体的存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可撤销婚姻并非天然绝对无效,它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暂时性效力限制,具体体现为其有效期的设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明确规定,以下情况的婚姻将被视为可撤销婚姻:
即由一方或双方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缔结的婚姻;
或是在缔结婚姻之前,一方当事人已身患重大疾病且未在登记过程中向伴侣披露这一实情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