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赔偿基准,其具体标准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土地补偿费,以土地征收发生之前的前三年平均每年的年产值作为参考指标,其比例应在当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之间;
其次是安置补助费,同样是按照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计算,但比例应控制在四至六倍之间;
此外还涉及到一定数额的青苗补偿费用。
而对于一些特殊状况下的赔偿,比如事先已经安排好工作或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搬离村庄或已经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可以不再进行赔偿或给予少量的补偿。
此外,对于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他们所拥有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将是该块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然而,每亩被征收的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它的最高限度将不会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之多。
至于占地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将由各级市政府按照严格的法规和程序依法审批,并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出来。
在对土地进行征收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核定(即用于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时,我们会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的统计年度报告和经过物价部门认可的市场价格来作为基准,以此确保提供准确的参考数据。
若按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尚未足够让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考虑增加安置补助费用。
另外,除了上述的几个主要标准外,新近国家又增加了两项在新农房拆迁补偿项目中的小项内容:
首先是宅基地的补偿,不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费,还有地面附属物以及青苗补助费等具体项目的补偿;
其次是社会保障补偿,旨在对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贫困和无助的家庭或个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