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新设立的企业在成立一年的时间内,其股权持有者是可以进行相应的变更操作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并不在此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出资人都可以通过以货币形式进行出资,亦或是使用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具备可交易性且能够通过货币进行定价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不过,对于那些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无法作为出资的财产则不被允许。
在运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时,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估值和价值核实。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评估作价具有具体规定的情况,均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应该按照规定的期限,以符合要求的金额全额支付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各个股东应当缴纳的出资额。
尤其当股东以货币形式进行出资时,其出资的货币必须足额存放在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专设的账户之中;
如果选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则需依据法定程序完成财产权益的顺利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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