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婚前所获取的各项储蓄与资产,皆应视为其单独所有,而非属于夫妻双方的法定共有财产。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分配问题中,另一方并无权将此部分列为争议对象进行分割。
然而,倘若夫妇双方在婚前或是婚后签署了相关协议,明确规定这类婚前财产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共同共有,那么就应视此类财产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事,从而视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常理可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