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执行过程中,有明文规定的执行期限。
如果申请执行案件为诉讼案件,则自立案起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完成;
倘若该案件属于非诉讼执行案件,则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执行期限的,须经本院院长审批,且可延长三个月;
若仍需延长,则应逐级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至于委托执行案件方面,委托案件的派出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后的一个月之内,务必处理好委托执行事宜,而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亦应在接到委托函件后的三十天内执行完毕。
未能按照期限执行完毕的案件,应于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之内将实际执行情况告知委托法院。
与此同时,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财产刑部分,应立即执行;
而对于罚金刑部分,则应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后的三个月内执行完毕,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