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家属并非必须出席。
然而,若当事人家属认为有必要亲自参加旁观审讯过程,可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旁听庭审。
在大部分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是许可或鼓励亲属参与此类庭审公诉之旁听的。
但涉及到民事案件时,相关人士则可依法行使其权利,进行诉讼旁听;
至于刑事案件,则需得到法院的明确许可方可允许其进行旁听。
预先向家属发送开庭通知,倘若家属未能亲临参加,对于法院的审理工作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阻碍。
关于开庭当日是否会做出裁决的问题,这将取决于法庭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以及相关信息,如果证据确凿且事实清晰的话,是可以在现场宣布判决的,或者选择合适的时间来公布审判决定,具体的决策空间完全在于法院基于案情的具体情况所作出的合理安排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