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于未满十八岁的孩子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具有抚养与教育方面的义务。
当孩子刚刚诞生之际,无论男女,作为父母均有为其提供饮食起居和培训,使其逐渐人格独立并茁壮成长的责任。
这里所提及的“抚养”,并不仅限于物质层面,还包括在精神和道德方面对子女的关心和塑造;
其次,父母拥有对未成年子女命名权的自由决定权。
但对于年龄过小尚未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权力对其名字做出决策,而如果该未成年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在更改儿子名字时向他了解征求他的个人看法;
再次,家庭具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义务及其法定代理人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不仅能够维护孩子们的权益,同时也负有以此为依托,制订相应措施和办法,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能够依法得到保护的责任;
最后,父母有捍卫家庭利益的义务。
这主要体现在子女在生活中给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带来损失赔偿责任的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