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被开发的耕地之使用权问题,其归属并非必定归属于开垦耕种者,亦无法拥有长期的专属使用权。
开垦耕种者应与土地所有者(例如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商定并签署相关合约来明确此类土地的使用权限。
若双方就开垦耕地的使用权存在异议,此类纠纷应交由村民代表大会来裁决解决,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废止耕种者享有之土地使用权时,应给予耕种者适度的赔偿。
同时,耕种者可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亦有权直接向相应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此外,耕种者还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告的次日起的三十天内,上告至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在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争议得到最终解决之前,双方均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状况及其所属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