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从事妨害信用卡管理活动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人民币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情节严重者,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仍予以保管、运输者,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也予以保管、运输,且涉案数量多达一定规模的;
(2)无合法持有人信用卡,因数量众多而构成犯罪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的;
(4)向他人贩卖、交易、转让伪造的信用卡或基于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等行为的。
如有窃取、收购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同样按本条定罪量刑。
另外,银行业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上述第二款罪行的,则应加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