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尊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乃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确立,由单一自然人投入资本,其财富(或资产)均属投资人单独持有;
而投资人则以自身之全部财产对该等企业的负债承担无上限的义务及责任。
此番规定明确表达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仅为其投资人个人独有,这便构成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心法律特质,深层次地体现出个人独资企业的属性,同时也决定了其在法律层面的地位。
鉴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完全归属投资人个人所有,且授权由投资人自由掌握和享受其带来的权益,因此该企业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可供支配的财产。
由此可见,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经营性的实质,但由于缺乏独立的、相对独立的可供支配财产,故未能实现法人化,为自然人创办的企业,其法律人格在法律层面始终保持为自然人,即投资人本人为拥有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责的主体系体。
在任何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始终归属于投资人个人,这被视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必然性质。
若某企业的财产归属关系未涵盖上述特性,无疑将无法被认定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