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交付到诈骗罪的审判程序中,法官可依据多种情况,在特定限度内确定
刑罚的起点:
(1)当
受害人所遭受的
财产损失达到一定的
数额较大时,可适用于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处罚幅度内作为
量刑起点;
(2)若受害者所承受的财产损失超过了
数额巨大的标准,且还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法庭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而当受害者受到的损失已经达到了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伴随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时,司法机构需要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设立量刑起点,但这种情况下必须排除依法应判处无期
徒刑的可能性。
2、基于前述刑罚起点的基础之上,法院仍有权根据
诈骗金额等
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的其他
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以确定最终的
基准刑;
在受到
欺诈并
报案后,能否拿到被骗取的财物,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程度。
如果涉案的全部
犯罪所得都得以追回的话,
被害人就有可能顺利用手追回受骗的款项。
而若公安机关仅能追缴回部分涉案
赃物,那被害人也只能领取部分受骗金钱。
然而,倘若被骗
赃款已全数被罪犯挥霍一空,公安机关也无法实现
追赃的目标,那么被骗取的财物就无法再被追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