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
交通肇事者在
犯罪行为成立后
逃逸且并未引发严重后果的相关审判策略
机动车驾驶员在进行违规操作的过程中导致了重大
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导致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共或
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在此情形下,该驾驶员已经触犯了交通
肇事罪这一法律条例。
然而,倘若驾驶员为了逃避
法律制裁,选择驾车逃离现场,但并未能因为其逃逸行为引发更加严重的后果时,他们的行为恰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加重的情况,应当给予驾驶员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进行惩戒和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交通肇事者在逃逸过程中,只要原因得到充分合理的解释,即便
被害人得到他人的及时救援从而迅速脱离了险境,也会出现并无人员死亡或身体
伤残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况。
换句话说,虽然逃逸过程中确实存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悲剧场景,但是驾驶员的逃逸行为和被害
人死亡之间未必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还有另外一个情况,驾驶员如果在肇事过程中将其他人员撞伤,虽然已经产生了令
受害人残疾甚至丧命的可能性,但是这种现实风险并未成为现实,驾驶员完全有可能选择离开现场逃逸,这种情况同样属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范畴之内。《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