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暴力侵害的主要权益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权。
这是一种明确的侵权行径,若是其情节达到严重程度,便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可视作违法行为。
此时权益受损者可依据诽谤罪或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此维权。
2.散布网络暴力信息无疑是非法的。
此类行为通常被视为侵权行为,其中受害最深的便是个人的姓名权、荣誉权、声誉权以及肖像权等基本权利。
网络暴力是一类危害性质极其严重且影响力深远之暴力类型,常以在网络平台发布带有诽谤、嘲笑、侵犯名誉以及煽动性言论的方式展现出来。
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此类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若有人蓄意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事实,长时间针对他人实施恶意侮辱与诽谤,则有可能触犯诽谤罪、侮辱罪两项罪名,当事情涉及到此,权益受害人可行使刑事自诉权力维护自身权益。
3.由网络暴力引发的名誉损害对受害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
同时,这类现象往往突破了社会道德规范的底线,并且常常伴随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因此,运用教育引导、道德约束以及法律手段等方式加以规范化已然势在必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