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范畴。
此项罪名则针对性地指向了那些违反了关于可引起爆炸、易于燃烧、有放射性成分、有毒、具有腐蚀特性之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当这些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及使用过程当中,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并最终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后果时,就构成了危险物品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
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