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若选用仲裁方式进行争议处理,他必须要在书面形式中明确表达他们所同意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
然而,假如当事人并未确立任何仲裁协议或者其仲裁协议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他们便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且生效的仲裁条款存在,那便无法再采用诉讼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
倘若合同的某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未提及仲裁协议这一事项,而另一方在案件的首次开庭之前也未能对人民法院处理该案的决定表示反对意见,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便默认为其已自动放弃了仲裁协议,此时人民法院则有权继续开展对此案件的审判工作。《仲裁法》第26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