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采用销售地点终端机器(设备)等手段进行不正当商业活动之行为,其情节严重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定其为非法经营罪;
而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数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给多个金融机构带来的资金逾期未偿还超过20万元,亦或是给金融机构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0万元以上的情况,均应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所谓的“情节严重”。
如在此基础上,其违法所得继续积累,非法经营数额突破人民币500万元大关,或者给金融机构带来的资金逾期未偿还超过100万元,以及给金融机构造成的经济损失扩大至超过50万元时,则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所述的“情节特别严重”。
然而,如果持卡人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运用上述恶意透支的手法,他或她将可能面对刑事追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盗窃罪罪名论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