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法律条款,我国认定与追究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责任的模式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为立即停止非法侵害,具体而言就是在遭遇正在发生的诸如加害人恶意散布或宣扬受害者个人私生活等侵犯行为时,当事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要求减缓或阻止此类有害行为对其造成的伤害程度的进一步扩大。
其次为公开赔礼道歉;
最后是承担相当经济价值的赔偿责任。
这些涉及到隐私权受损与赔偿的事项主要被划分为两大类:
其核心在于对受害人所承受的精神损伤进行相应的赔偿,以及对于由于隐私权遭受侵害所引发的额外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这里的“其他损失”主要泛指经济上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