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放弃继承之权利的决断,不能够基于自行意志进行撤销。
如欲恢复已经丧失的
继承权,必须先得取得其余合法
继承人间的共识与认可方可。
继承顺序正式启动之后,若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应在所有遗产均得到妥善处置之前,以书立文件的方式明确表达出这一意愿和选择;
若未能以
书面形式呈现任何表示或暗示,则将被视为默认接受继承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