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权终止以后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合法途径去申请恢复该专利权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如果由于当事人所无法避免的重大原因导致逾期从而失去了专利权,那么当事人有义务在相关障碍得到解决后的两个月之内,但最晚不得超过期限到来之日起两年的最后限定期限,向专利局提出恢复专利权的申请,并且需要向专利局提交详尽的阐释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作为支持。
其次,如果当事人因合理且合法的理由导致预期的期限延误以致于失去专利权,当事人则被允许从接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两月以内向专利局提交阐释理由的申请,尝试恢复其合法权益。
第三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能按照规定按时缴纳维持费用或者年费的行为来说,只能将不可抗拒的因素作为恢复专利权的理由,其他一切情形均不在考虑之列。《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