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生产领域安全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承担者应当囊括与该事件相关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承担着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和负责人,同时也应涵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管理层,涉及的具体责任人还包括其经理人及其他主管人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