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法律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时,
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官回避:
首先,未经授权的前提下,与本案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
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进行秘密接触;
其次,为本案当事人推荐、安排律师或其他相关人士参加
诉讼活动,或者协助律师等人安排该案件的处理事宜;
再次,收取并占为己有的来自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务和其他特殊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委托人偿还所花费的各类费用款;
此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邀请,或者参与由他们
出资的各项活动;
再者,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贷款、租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贵重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选购商品、美化住宅环境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事宜上所提供的好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