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向您明确的是,当某位股东选择辞职离开公司时,他仅需辞去在公司中的职务,而其作为股东以及所拥有的股权则不会受到丝毫影响。
然而,根据许多公司制定的章程规定,持股员工在离任之际须解除其所持有之股份,这些股份需转让予公司内的其他股东或是由公司按照特定定价进行回购。
这意味着,欲离任之股东们可能需要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处置他们手中的股份,亦或是等待公司按照既定价值进行收购。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就股权回购事宜作出约定,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如有员工与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该名员工原持有的股份将经过合理估价后由公司予以回购,并且上述信息并不违反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份章程便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签署这份章程的股东都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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