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
拆迁安置的过程中,务必要明确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合理
补偿金额、付款的具体方式、明确的付款期限、拆迁后安置用房的精确面积及位置、确切的层次、安全稳妥的搬迁过渡安排、细致入微的过渡期限、详尽明晰的
违约责任等,而对于那些被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款项,也同样应当加以明确。
在正式签订
拆迁协议之后,相关协议应及时报送至当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妥善的备案手续,同时还应对其提交至公正机关处理,以确保其具有绝对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公证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详细规定,
房屋征收其实质上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合理、公正的补偿后,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交易
行政行为。
因此,这种行为必须完全基于符合“
公共利益”所需的条件,并且需要对受影响的所有人员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政府仅在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利益需求,且已经依法对
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之后,才能依据法定的程序依法
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针对
征地拆迁这一实践领域,法定的征收流程严谨完备,其中包括了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详尽的调查程序、公正公开的
听证程序、正式的报批程序、精心编制和公告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等一系列繁琐而重要的环节。
普遍而言,征收引发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灭失有两种典型情况:
有鉴于双方达成
拆迁补偿协议从而完成的征收,在此基础上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便会失去相应的
法律效力;
另外一种情形便是当拆迁方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
司法程序成功实现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为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