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遵循以下条件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1.仅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权利转移时,赠与人方可撤销赠与。
2.针对不动产以及需经登记方能生效的动产,必须在相关手续完成前取消赠与。
3.倘若赠与标的物已经实际交付,亦或是已进行过登记认证,此时便不可撤销该项赠与协议。
4.涉及到救灾、扶贫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或负有特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获得过公正机关验证的赠与合同,皆不允许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意味着未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赠与行为,或非为履行特定道德义务所必需的赠与行为,当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产生变更之前,不论是否存在正当理据,都有权自行决定撤销赠与。
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合意之后,正式实施法定约定之前,赋予赠与人拥有反悔的权利,防止赠与人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考虑问题不够全面,轻率地答应将房产等昂贵的财物无偿送给别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