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辆在变换车道的过程中引发了交通事故,并不意味着该辆汽车便必定需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
在某些案例中,如若对方的车辆因加速而最终与转变车道的机动车碰撞并酿成事故,那么对于此次事故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应当依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于诱发这一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具体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判定。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的行为在引发交通事故上存在明显的过失或失误,那么他将被判定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