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以下特定情况发生时,所签署的
建设工程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企业或个体若缺乏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
其次,如未遵循
国家法定的操作流程及报备批准的投资计划等相关规定;
再次,工程
承包方若将其所有
承包的建设工程统括性地转让给他人;
最后,如果承包方将整个工程肢解成多个部分,并以分包为名转移给第三者。
另外,建设工程总承包人若未能得到建设单位的明确同意,擅自将部分
承包工程委托给第三方进行;
然后,分包单位亦将其承包的工程再重新分包或者转包;
最后,除了以上列举的补充之外,还有其他可被认定为无效的状况。
二、针对
无效合同中的
工程款项问题,具体
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对于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虽已被判为无效,但经过严格验收确认,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话,那么这类合同中有关于工程价款的条款同样适用于这项合格的建设工程,法院可以参照这些条款对承包人给予公正的
折价赔偿处理。
反之,如果建设工程的验收结果显示工程存在瑕疵,需进行修复,那么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对以下两种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其一,若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再次验收合格,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支付修复费用的要求;
其二,若修复后的建设工程仍未通过验收,承包人将丧失依照原先合同里有关工程价款的规定获得市场价格补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
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