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扣留时长问题,需视具体情形研判而定。
交通管理部门自检查报告及鉴定意见落定之日起的第五日开始,便须向相关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放弃对涉案车辆的取回权。《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
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产生的
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