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自还款期限正式结束的那一天开始往后推移三年为止,那么此时便可以认为脱离了追诉期的束缚;
然而,尽管已经度过了三年的时限,却并不意味着实体权益已经彻底消亡,而是仍然保留着求助于司法程序要求归还借款的权利,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胜诉机会将有所减弱或消失罢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对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维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设置了为期三年的期限。
在此原则之外若还有其他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则应按照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执行。
此外,诉讼时效的计算以权利人实际已知晓或法律认为应该知晓自己所享有的权益遭到侵害并同时得知责任方为主线。
当然,如果权利受到侵害后,其持续时间超过了二十年之久,人民法院将会视其无现代维权能力而自动放弃对该权利的保护。
虽然如此,但如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诉讼实效的,申请人仍可尝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