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仅包含配偶两人的家庭结构中,家庭所有权的所有财物皆可视为夫妻双方共享的
共有财产,其中的二分之一应归属于离世者留下的遗产范围内。
然而,若
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俩还包括子女在内,那么在父母一方离世之后,未满法定年龄的孩子生活所需的日常用品、制品以及他们所获之作品报酬或奖励品以及包括不限于透过接受
赠予、遗赠及
继承等途径所得的所有财产,都应该在父母过世之际被单独划分出来,并将这些财产占家庭总资产比例的剩余部分作为已故者的个人遗产。
倘若在家庭共有财产累计过程中,子女以直接参与的形式贡献自身力量,则应对其在
共同共有家庭财产中所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计算,然后再从家庭总财产中扣除该数额后,剩余部分的二分之一便属于已离世之人的专属遗产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
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
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