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任何一方想要售卖共有
产权的房地产,必须事先征求另一半的同意方可进行。
倘若夫妻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
共同财产,其行为已经超出了传统家庭事务
代理的范畴,可以被视为无权效力的处分;
然而,若第三方有意购买且给予合理的价格并收纳象征物的交付,同时完成
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这一交易过程就为有效;
在此前提下,另一方将无法主张追回此房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