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土地征收时,必须确保给予公正和平等的
赔偿,同时
保证被
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准不变低,他们的长期生存发展也有着足够的保障。
其次,应依据法律规定,及时且全额地支付土地
补偿金、安置
抚恤金及乡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青苗等各项补偿费用给被征地农民,同时还需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福利保障措施。
再次,若涉及到征收农业用地之外的土地、智慧植物及其辅助生长物体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级行政区、自治州、直辖市自行设定。
特别是关于村里村民的住宅问题,应遵照先保障再迁徙、居住环境改善的基本原则,尊重村民的个人意愿,采取重新调整宅基地建造房屋、提供
安置房或现金补偿等多元化方式来进行公平、合理的赔偿,对于由于
拆迁而导致的搬迁、紧急安置等费用亦应予以补偿,以确保农村村民的
居住权能够得到保障,他们所拥有的住房
财产权益也能合法行使。
最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到相应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中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应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各类
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偿,具体的筹集、管理与运用办法由各省级行政区、自治州、直辖市自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