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方应先查明被征收人拒不领取征地补偿的原因。
(二)若因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三)若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征收方可采取提存方式,将补偿款交予提存机关,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
(四)若被征收人既不领取补偿,又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且超过规定期限,征收方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被征收人拒绝领取征地补偿款时,征收方需先明确背后的具体原因。
若因补偿标准存在分歧,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进行协调;协调无果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作出裁决。
若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征收方可通过提存方式,将补偿款交付提存机关,此举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
征收方需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合规,补偿安置方案合理且符合实际情况。
若被征收人既不领取补偿款,也未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超过规定期限后,征收方履行法定程序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论:
被征收人拒不领取征地补偿时,征收方应先查明原因并针对性处理,包括协调裁决、提存或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征收方首先需查明被征收人拒不领取征地补偿的原因。若因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若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征收方可采取提存方式,将补偿款交予提存机关,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同时,征收方必须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合规,补偿安置方案合理。若被征收人既不领取补偿,也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且超过规定期限,征收方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您在征地补偿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被征收人拒不领取征地补偿时,征收方需先查明原因并针对性处理,同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合规、补偿安置方案合理。
1.若因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征收方应先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进行协调;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需提交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双方分歧。
2.若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补偿款,征收方可采取提存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即将补偿款交付至提存机关,此举视为已完成补偿款支付。
3.征收方需始终严格遵守法定征地程序,保证补偿安置方案公平合理。若被征收人既不领取补偿也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且超过规定期限,征收方在履行全部法定程序后,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1)被征收人拒不领取征地补偿时,征收方应首先查明拒不领取的具体原因,不能直接采取后续措施。
(2)若拒不领取的原因是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征收方应引导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3)若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补偿款,征收方可采取提存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即将补偿款交付至法定提存机关,提存后视为已完成支付。
(4)征收方在处理过程中,需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合规,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5)若被征收人既不领取补偿款也未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且超过规定期限,征收方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提醒:
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应及时通过协调或裁决主张权利,避免逾期未处理导致权益受损;征收方需严格按法定流程操作,不得擅自简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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