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
所谓金融诈欺罪乃指以非法占有为首要意图,采用捏造虚假事实或轻视事实真相的手段,逐步骗取公共财产及私人财务亦或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之行为。
以下五类金融诈欺罪的罪名可由机构作为犯罪主体进行判定,包括集资诈欺罪、票据诈欺罪、金融凭证诈欺罪、信用证诈欺罪以及最终的保险诈欺罪。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诈欺罪虽是从普遍存在的诈欺罪范畴内分离出的,却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那种诈欺犯罪类型。
针对这样的现象,我国刑法对此作了重要调整,将金融诈欺罪与普通诈欺罪区别开来,除了出于对诈欺罪这个总括性罪名的清晰分解外,更为关键和根本的目的在于确保遵守并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