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负责办理公证事务的机关即是
公证处。
其次,公证作为公证机构基于自然人、
法人或团体的特定需求,依据法定程序对于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以及现实存在的事件及其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项重要活动,其所遵循的原则核心在于确保公正无私,预防并解决社会矛盾,维护法制权威,以此来奠定法律秩序的基石。
同时,公证制度亦作为中国司法体制的有机组成元素之一,是当政者用以防范争端,
保证法律实施,维护稳定社会秩序的一种司法工具。
因此,所有通过公证方式处理的事项都会产生相应的
证据效力,而公证书不仅具备在国内的法律权威性,且其在国际领域同样拥有法律证实力,成为国际交流中的实质性法律文书。
需要指出的是,公证书自签发日开始即刻生效,并且在国际社会日益受到广泛的认可,其在域外也具有无可置疑的法律证明力度,成为开展国际间民事经济合作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
这种影响力即是公证证据效力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充分体现。《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
当事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