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效力与实际有效的代理行为无异,无需得到被代理人身心同意或者授权书确认,即可自然生效,并对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来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理解的“承担”是站在第三人视角下的概念,即当被代理人因承担代理行为带来的损失时,可另行向代理人进行索赔。《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