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所设定的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得以最长期限为参照标准,但最长的执行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保释通常也被称作取保候审。
3.所谓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规定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它主要用于防止那些已经被捕但在押期间需要转换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司法机关的侦查和起诉,以及法庭审理阶段的制约。
具体操作方案包括,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附带一份保证书,以此确保他们能够遵守检察机关发出的随传随到指令,并避免被拘留或暂时解除了拘留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