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相关主管机构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分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以下处罚措施:
首先是没收非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一切物品;
其次,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货值金额达到或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则需处以货值金额的五倍以上但不超过十倍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者,还可能被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书。《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