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到
集资诈骗的罪犯,只要其符合
减刑条件,便可优先考虑给予
减刑。
需要注意的是,罪犯需在执行
刑罚过程中,表现良好且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才能够达到减刑要求哦!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他们需要认真地遵循监规,接受改造并做到心存懊悔与反思;
其次,有过
立功行为或者有
重大立功表现者也会得到相应的减刑待遇。
具体来说,如有以下情况发生,这类罪犯应获得优先减刑权:
其一为成功阻止了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
其二为主动揭发狱内或狱外的重大
犯罪事迹且经过证实;
其三则是在个人技术研究或发明上有所建树;
此外,还有尽力救助他人生命,积极参与自然灾害预防工作等行为;
最后,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也是重要参考因素。《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