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于初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中明确规定,在
抵押期间,抵押者是被允许处分抵押财产的。
然而,如双方
当事人在此前已有其他约定,则应以该约定为准。
即便是在此情况下,抵押财产的处分并不意味着对
抵押权的消灭。
在
抵押人决定转让所抵押之物时,他们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
法规约束,给予
抵押权人充分的知情权。
当抵押权人能提供有力
证据表明,该项抵押财产的处分可能会对其权益造成潜在的损害时,有权要求抵押人将转让获得的收益预先偿还给抵押权人以
清偿债务或进行提存。
超过
债权人应得款额的部分将归属于抵押人所有;
而对于不足以弥补债权
人损失的部分,则需要由相关
债务方负责清偿
赔偿。《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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