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当交易
当事人通过合同书的形式约定相关事项时,自该协议的甲方乙方共同签署或盖章之时起,该合同便正式生效。
这一事实表明,在
合同生效过程中,签字与盖章两者并非并行关系,签署人既可仅签名而未盖公章,也可仅加盖公章而未请上签字,亦或是同时完成上述二者动作。
当我们着手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之际,无需严格遵循签字与盖章必须同步进行的规范。
由于实际情形中,法定授权人所签署之笔迹同样能够象征公司的意志,可视作公司行为,因此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签字与盖章未必必须同步进行。
举例来说,合同若由自然人作为一方主体参与签订,只需按照当事人的意愿选择签字或者以手印代替;
但若合同另一方为
企业单位,那么有权代表该单位签署协议之人应为其
法人代表,或者经其书面授权的其他相关人士,且这些授权人士需在合法的权限和范围之内代为签署,以确保签约内容符合公司意愿及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